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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关于“计算机程序产品”权利要求的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25-04-13 17:06    点击次数: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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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12月CNIPA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内容中,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在第二部分第九章部分中明确规定了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撰写计算机程序产品的主题,并增加了撰写示例。通过这样的修改,丰富了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保护主题类型,申请人对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权利保护更加清晰。

但是,中日两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

在日本,如果权利要求的主题是“计算机程序产品”,有时却会以“不清楚该权利要求是指软件还是指记录介质”的理由,而被认定为这样的主题是不清楚的记载。本文将向大家分享日本审查指南中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中国申请人在日本进行计算机程序相关申请有所帮助。

在日本审查指南中规定,软件相关发明可以通过方法和产品这两种方式来进行保护。当以产品的方式进行申请时,关于软件相关发明,在能够通过该发明实现的多个功能来表现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在权利要求中将其记载为通过这些功能所限定的“产品的发明”。

关于程序、具有结构的数据以及数据结构,可以按照下面的方式进行记载。

(i)可以将限定计算机实现的多个功能的“程序”在权利要求中记载为“产品的发明”。

(ii)可以将通过数据具有的结构规定计算机进行的信息处理的“结构化数据”或“数据结构”在权利要求中记载为“产品的发明”。

(iii)将记录有上述(i)的“程序”或上述(ii)的“具有结构的数据”的计算机可读记录介质在权利要求中记载为“产品的发明”。

也即,在日本,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可以为“程序”、“结构化数据”或“数据结构”、或者“计算机可读记录介质”。

下面介绍提交日本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撰写的注意事项。

(1)如果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是非“程序”的术语(例如,“模块”、“文库”、“神经网络”、“支持向量机”、“模型”),在考虑了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以及申请时的技术常识后,能够清楚地认定权利要求所涉及的发明为“程序”的情况下,则将该权利要求的主题作为“程序”来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是“程序”之外的术语,也不会产生权利要求不清楚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在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为“程序信号(列)”或“数据信号(列)”时,由于审查员无法确定是“产品的发明”还是“方法的发明”,会产生权利要求不清楚的问题。

(2)当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为“程序产品”时,在考虑了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以及申请时的技术常识的情况下,如果是指如下几种情况,则该权利要求是清楚的:

(a)“程序”本身;

(b)“记录有程序的记录介质”;

(c)“读入了程序的计算机系统”等、读取了程序的系统。

否则,由于发明的范围不清楚,会产生权利要求不清楚的问题。

允许“程序产品”的例子:

某申请权利要求限定:一种程序产品,记录有用于使计算机执行步骤a、步骤b、步骤c、……的计算机程序。

该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程序产品是记录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介质。

解析:

在说明书中记载有“程序产品是记录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介质”,由此能够清楚地掌握权利要求的“程序产品”是“计算机可读介质”。因此可以认定,该权利要求所涉及的发明是清楚的。

根据上述(2)中的规定以及上述案例可知,在日本进行计算机程序相关申请时,如果权利要求的主题是“程序产品”,则需要符合(a)-(c)的规定,并且,在说明书的相应部分应当有能够支持该权利要求的记载。

参考文献:日本发明专利审查基准的“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部分。